分手后,男方能要回送给对方的财物吗? 农村新报讯 案情回放: 日前,通城县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年近60,离异多年。去年底,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47岁的女子李某。李某丧偶,带有一小孩。认识后不久,李某便答应嫁给杨某为妻。交往期间,杨某多次给李某及其女儿购买猪肉、大米等日常生活用品,还多次汇款给李某用于生活开支(汇款共计3360元),因李某一直不同意办理正式结婚手续,最后双方分手。今年2月,杨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李某返还财物。 法律解析: 通城县法院审理认为,男女朋友之间一般的赠与物和彩礼不同,在婚约订立前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往往会赠与对方某些小额财物或物品,这种赠与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合法性的特征,一旦给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而彩礼一般具有强烈目的性而给付较大宗财物,且给付的场合较为正式,一般由男女双方、男女双方父母协同媒人共同完成,当婚约不能达成,给付彩礼方可以要求返还。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多次给付若干小额财物,且给付财物的场合较为随意,应认定为男女双方在婚约订立前的一般赠与行为,当财物交付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之前赠与的财物,应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杨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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