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考交规可构成刑事犯罪 农村新报讯 案情回放: 2015年12月22日,程某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2016年1月19日,程某指使朋友周某代替自己到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 周某在考场上被考试员发现并带离考场。随后,程某到当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周某犯有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周某朋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指出,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周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是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 (通讯员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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