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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客车当“校车”车主被罚一万元

网友投稿  1970-01-01  互联网

普通客车当“校车”车主被罚一万元    农村新报通讯员洪超

    案例回放:
    10月 29日,孝感交警直属四大队肖港中队民警在孝南区陡白线路段对校车开展安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鄂K**26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载有 6名小学生,经了解,这些学生均居住在陡岗镇附近,每天上、下学都由该驾驶员开车接送他们,学生家长会付给驾驶人一定费用。后经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校车标牌。

    民警说法:
    孝感市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大队长艾红涛表示,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对于人民政府决定发放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发放校车标牌。取得机动车牌证仅是车辆合法上路行驶的凭证,没有领取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用于接送幼儿或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依据《校车安全条例》第45条规定,孝感交警直属四大队对违法人詹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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