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275号公告。公告对仅登记为防治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用于种子处理或苗床喷雾的含精甲霜灵混配制剂采取了3个方面的管理措施,其中包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仅用于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的登记申请。
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化学防治专业委员会相关专家针对公告进行了专业解读。专家认为,第275号公告的颁布体现了农药管理部门对农药混剂配方更为专业的规范、引导和管理,有利于推动我国农药混配制剂相关产品的科学、安全、有效的研发、登记和使用。
(1)注意公告内容中反复出现的关键字“仅”。公告中强调的是,不再受理、不再批准仅用于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的登记申请。那么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含精甲霜灵混配制剂如果只登记在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上是不被接受的”。
(2)精甲霜灵不防治水稻恶苗病和立枯病。甲霜灵、精甲霜灵等苯甲酰胺类杀菌剂仅对腐霉菌、绵霉菌、疫霉菌和霜霉菌等病原卵菌有抑菌活性,病原卵菌在旧的病原菌分类系统中即为鞭毛菌亚门的低等真菌(1983年在新的分类系统中已经将低等真菌从真菌中移至卵菌门)。而公告中提到的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分别由镰刀菌和立枯丝核菌等病原真菌引起。简而言之,精甲霜灵这类药剂不防治镰刀菌引起的水稻恶苗病以及立枯丝核菌引起的水稻苗期立枯病或全生育期的纹枯病等真菌病害。因此,该公告的出台应该是与精甲霜灵的活性及防治谱有关,而不是与精甲霜灵的抗药性和毒性有关。
(3)含精甲霜灵混配制剂仅登记在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上的产品配方不合理。在目前提倡减肥减药的科学用药背景下,将一个对真菌病害基本无效的精甲霜灵药剂添加到防治真菌病害(水稻恶苗病和立枯病)的产品配方中是不合理的。
如果两个有效成分混配目的是为了起到增效或者延缓抗药性作用,那么前提条件是这两个有效成分对相关防治对象都具有抑菌活性。由于精甲霜灵对恶苗病菌和立枯病菌的活性很差,所以谈不上是为了增效或者延缓抗药性。因此,在混配制剂中引入精甲霜灵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扩大防治谱。在申请登记或已经登记的含有精甲霜灵混配产品的防治对象中,除了恶苗病和立枯病,就需要再补充精甲霜灵可以防治的靶标对象(如由绵霉菌引起的稻苗绵腐病,腐霉菌引起的水稻烂秧病),这样才能体现扩大防治谱的混配目的,或者企业在产品开发之初,对于仅用于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混配制剂产品配方中就不需要再引入精甲霜灵这一有效成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