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个省级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陆续发布。笔者梳理后注意到,《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修改)》《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两部法规在列。这一现象值得点赞。
2017年3月,大幅度修改的《农药管理条例》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使得以旧版《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为立法依据的省级地方性政府法规规章难以适应实际情况。此后,《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等陆续被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改,《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稿)》和《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征求意见。
这无疑是省级政府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的生动实践。其间,《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于2018年发布,发挥了立法后评估在检验立法实效、提升立法质量方面的作用, 提出加快启动修订建议。
大力推动“立法回头看”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有现实指导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还可以提高立法评估与社会公众参与的良性互动水平,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实操性和贴近性。我们期待更多类似上海的农药管理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开展并发布报告,推动更高水平的农药管理实践。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发布后,目前尚有部分省份未对各自省级农药管理法规开展“立法回头看”,我们期待及时回应行业实际需求,且行且尽善,为推动地方法治发展保驾护航。 (晨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