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5日),最高检召开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及发布指导性案例,隆平高科江西宜春地区区域经理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致四千余亩农田绝收,被判7年。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近年来,涉假农药、假种子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存在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难等难题。
最高检供图
销售假种子致农业生产遭受损失 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刑责
王敏为1991年生人,原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区区域经理。
2017年3月,王敏应他人之约订购种子,其在明知隆平高科不生产“T优705”稻种的情况下,印制该种子包装袋,并将“陵两优711”稻种冒充“T优705”稻种予以销售,导致200余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
后被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最高检表示,以同一科属中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假农药、假种子类违法犯罪案件 隐蔽性强认定难度大
近年来,涉假农药、假种子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高景峰表示,该类案件存在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的特点。该类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一般质量瑕疵与伪劣产品存在疑难,一些被告人往往辩解,对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种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还有的辩称,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响,自身不存在责任。
此次,最高检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王敏案说明,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故意的认定,可以综合经营资质、包装标识、从业经历等因素予以认定。
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此外,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也是难题。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等犯罪是结果犯,办理此类案件需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前提。
科学认定损失是办案关键。高景峰表示,对损失的认定,可以运用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犯罪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可在公证部门见证下,依据农业生产专家指导,根据农户对受损作物实际使用的农药种类、剂量等,科学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所需样本田块数量,综合认定农药使用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追赃挽损存在困难。“伪劣农药、种子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案件,而且要在办案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共同督促被告人赔偿受害农户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高景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