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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再升级 高毒农药将彻底退出(内附详单)

零零社区网友  2019-05-23  互联网

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力度持续加码,今后对农药经营者的执法力度必定会增加。那么,农药经营者在卖货之前,一定要搞清楚,哪些不能卖?不能卖的当你卖了会承担什么后果?

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

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严把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关

《意见》要求立足国情、对接国际,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到2020年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达到1万项,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

同时,《意见》多次提及农兽药的监管,比如提出: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5年内分期分批淘汰现存的10种高毒农药,将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在农业生产环节,意见还要求,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严格执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落实农业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指导农户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有关规定,防范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这些高毒农药将彻底退出

据了解,高毒农药毒性大,禁用、限用高毒农药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重要作用。之前没有完全禁用是在发展它的替代品,也就是低毒、低残留、高效的农药品种。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在谈及高毒农药时曾表示,“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因为地下害虫、线虫、仓储害虫等病虫的防治,目前还主要依赖高毒农药。”随着低毒、低残留、高效的农药品种发展,高毒农药这几年正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国家限制使用农药清单(48种)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1种)

(1)2002年6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禁用。

(2)2008年1月9日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委公告第1号: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禁用。

(3)2011年6月15日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禁用。

(4)2012年4月24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5)2013年12月19日农业部公告2032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甲磺隆胺苯磺隆(禁止在国内使用);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和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6)2016年9月7日第2445号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

(7)2017年7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硫丹在农业上使用;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这样卖农药,轻则罚款,重则判刑!

据了解,新《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7年6月实施以来,大部分农药经营者都已申领到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上岗”,但仍有小部分心存侥幸者妄图钻法规的空子,无证经营,结果栽了跟头。

近日,陕西渭南临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开展五月迅雷行动,重点是取缔无证经营,对假劣农药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所有门店进行规范销售,包括进销货台账、进货查验、农药废弃物处理等9项制度的落实。

结果发现:在对临渭区下邽镇、蔺店镇、故市镇等镇进行检查时,农资店人员都表示正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却对自己的无证经营行为顾左右而言他,有些称自己没有售卖,有些称是自家地里所用,还有的大批农药存放在家里但却无法出示进货凭证,而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对临渭区的大部分农资经销商多次进行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培训。

那在此次的执法过程中,各农资店都存在哪些问题呢?

相关执法人员表示,执法过程中发现这些门店首先没有取得经营许可,其次在进货的程序上也不合法,没有索要相应的票据,还有部分经营部留存有过往检查发现的假农药

根据《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在经营农药的零售商将面临处罚。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同时处以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http://farm.00-net.com/news/3/2019-05-23/270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