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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集意见

网友投稿  2019-04-19  互联网

  本报讯 农资市场监管将面临新变化:继2017年10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废止《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后,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5月15日截止。本次《征求意见稿》突出质量问题导向,明确了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6种情形。

  2017年11月30日~12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基础上完成《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进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被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如何调整成为市场主体关注的焦点之一。2019年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修订项目被列为第一类项目。

  《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包括:

  一是明确了有严重质量问题的6种情形。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失效、变质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二是抽样环节有较大变化。监督抽查应实行抽检分离;被抽查市场主体的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抽样人员可在其他市场主体处抽取同一产品,直至样品数量满足检验要求;对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提出了新要求等。

  此外,新修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有望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令)将废止。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如何变化值得关注。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具体哪些化肥产品将进入监督抽查程序还需等待相关规定出台。2019年1月发布的《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19年版)》,纳入复混肥料、磷肥两种化肥产品;而2019年3月公布的《2019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纳入复混肥料、磷肥、氮肥、钾肥、有机肥料等5种化肥产品。

  (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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