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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零零社区网友  2019-03-20  互联网

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种业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农作物及畜禽种业质量水平,推动现代种业发展,为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安全提供必要的支撑,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及我部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为基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要求,坚持种业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市场监督执法,为种业营造创新驱动、质量引领、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种业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种业领域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种业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强化对种子生产基地、生产企业等重点区域、主体的监管,有效遏制套牌侵权、制售假劣、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扎实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测,不断提升种畜禽质量水平。

三、重点内容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辖区内农作物及畜禽种业市场监管重点,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注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以下专项监管行动。

(一)春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在春秋两季种子市场交易旺季,对种子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春季以玉米、水稻、大豆、棉花、蔬菜种子和马铃薯种薯为主,秋季以小麦、油菜种子和马铃薯种薯为主,重点检查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经营档案、主体备案和种子质量等。

另外,辽吉黑和陕甘新等省区要围绕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玉米种子、冀鲁豫鄂皖交界区域要围绕制售假劣及套牌侵权玉米小麦种子、云贵川渝以及鄂苏皖赣交界区域要围绕制售假劣及套牌侵权水稻种子开展专项治理。相关区域省级种业管理部门要主动对接,按照交界区域无盲区、联合管、重点治及联打联动的要求,全面排查省际交界区域内无证生产经营、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

检查自2019年3月开始,12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二)玉米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监管专项行动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以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为原则,于苗期组织管辖区基地检查。检查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杂交玉米制种基地进行检查,严格核查生产主体、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品种权属及亲本来源、制种田块转基因成分。尤其要加大基地边缘地区、老制种基地等区域的排查,确保覆盖全面,检查到位。

   检查自2019年5月开始,7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三)种子企业监督抽查

   对全国玉米、水稻、棉花及部分蔬菜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及种子质量。对于近3年来在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件、遭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对于近3年未发现任何问题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可免于抽查,但应当在市场专项检查中重点关注。

抽查自2019年11月启动,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四)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检查

   各有关省(区、市)根据《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对2019年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的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围绕储备企业资质、储备任务的落实、在储种子的质量、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

各有关省(区、市)应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全部承储企业的检查工作。

(五)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在全国选择部分种畜禽企业开展种公猪、肉种鸡生产性能测定,对种公牛、种公猪精液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任务于2019年5月下达,各承担单位负责检测样品的抽样、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和反馈检测结果等工作,11月底前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并报送总结。

(六)生产用桑蚕种质量抽查

   在桑蚕生产用种期之前,对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区、市)2018年生产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开展质量监督抽查。

采取统一抽查检测的方式,2019年3月底前结束并于4月中旬报送抽检结果。

上述六项专项行动,由我部种业管理司统一组织安排,相关部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种业管理司将适时对相关结果进行通报。其中,第(一)(三)(四)项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第(二)项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会同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第(五)项由全国畜牧总站具体负责实施;第(六)项由农业农村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前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

   开展种业市场监管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畜牧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好种业市场监管职能。

(二)统筹细化方案

   请各省(区、市)种业主管部门及时对接相关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单位,按照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三)规范执法行为

   各地各级种业管理、执法部门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种子法》《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四)加强普法宣传

   各地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做好重大种业违法案件曝光和种业执法先进单位及典型经验总结宣传,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协调配合

   各地种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综合执法及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督办,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防止以罚代刑。

(六)确保检打联动

   对检查中发现的无需检测即可界定的违法事实,要立即查处。对检测后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尽快查处。各地应于各项检查结束后两周内上报检查总结,总结要求内容详实,尤其要突出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查处情况,要有阶段性报告和结果报告。我部将在检查期间,组织力量对企业抽查、市场检查、基地检查、储备检查进行核查,确保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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