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市鹿城区德政农贸市场周某由于所经营的农产品再次被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月1日,从浙江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鹿城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据悉,这是温州市首例因贩卖药残农产品被行政拘留的案件。
据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机动三大队执法人员介绍,去年,执法人员对鹿城区德政农贸市场周某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检,检出含有氧乐果、腐霉利成分,其中腐霉利超出限量值13倍,高毒农药氧乐果超出限量值120倍。该局已于去年依法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经营高毒农药残留超标危害性,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但近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周某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检出多菌灵农药残留超出限量值0.13倍。鉴于周某经营的农产品再次被检出不合格,是第二次经营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达到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
要从根本上杜绝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不能仅靠打击销售端,更不能把执法简化为罚款。根本的,在于常抓不懈的监管,从源头、流通到终端,把好“全产业链”监管关。
1.农残超标,种植者、农药经营者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50条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由上可知,不管你知不知情(销售者有自己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知情的义务),只要你销售了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受到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我国已禁用的高毒农药达21种
2002年5月,农业部发布第199号公告,禁止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5种高毒农药用作杀鼠剂。这5种农药从未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但由于当时非法生产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农业部据此出台公告。
2003年4月,农业部发布第274号公告,撤销了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登记。
2011年6月,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第1586号公告,进一步撤销了特丁硫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等10种高毒农药登记。
2015年9月,农业部颁布了第2289号公告,又撤销了杀扑磷在柑橘树上的登记,由于杀扑磷仅在柑橘树上取得登记,意味着我国全面禁用杀扑磷。
至此,我国已被禁用的高毒农药达21种。为适应加入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还将在2~3年内禁用硫丹和溴甲烷2种高毒农药。
3.现有12种高毒化学农药的登记使用范围
为实现加快高毒农药淘汰的目标,近年来不仅禁用高毒农药步伐明显加快,被继续保留的高毒农药也大大削减了使用范围,高毒农药的新增登记也被停止了。现有高毒农药的使用范围主要集中于地下害虫或抗性害虫等难防作物害虫的防治上。现有12种高毒化学农药的登记使用范围。
有资料显示,我国农药年用量为80万至100万吨。使用在农作物、果树、花卉等方面的化学农药约占95%以上。这其中,有多少是剧毒高毒的?据了解,我国正在使用的12种高毒农药,依据风险大小和替代产品生产使用情况,将加快淘汰进程,力争5年内全部禁用,以降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
来看一下具体日程:
2019年1月1日:
溴甲烷,又称溴代甲烷或甲基溴,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能高效、广谱地杀灭各种有害生物。农业农村部第2552号公告中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2019年3月26日:
硫丹,一种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的杀虫杀螨剂,无内吸性。农业农村部第2552号公告中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含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2019年8月1日:
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2020年前:
涕灭威、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硫磷、氧乐果、水胺硫磷。根据农药使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于2018年撤销上述6种高毒农药的登记,2020年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