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通知表示,将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保险标的首先选择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期限暂定2017年和2018年。 据了解,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崛起,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使他们与市场连接更加紧密,所投入的资金、技术成本更高,承受风险也更大。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不适应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农民特别是规模经营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大灾与一般灾害的灾因基本相同,但损失程度不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对农业大灾保险产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提高赔付金额方面。试点工作主要围绕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和赔付标准,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保险产品。 通知指出,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个粮食主产省(区)选择200个产粮大县开展试点。 其中,黑龙江、河南、山东各选择20个试点县,其余省份各选择14个试点县。 通知明确,在试点地区将试点县的农业保险基本保障金额按规定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提高保险赔付金额,增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具体标准,原则上应为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10—15倍。保险标的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按照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执行。 在补贴标准方面,通知强调,在农户自缴保费比例总体不变的基础上,以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为目标,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对试点县面向全体农户的、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部分的基础农业保险保费,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7.5%、对东部地区补贴45%;对试点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保险金额覆盖地租成本部分的专属农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7.5%、对东部地区补贴45%。 通知提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具体保险模式,包括保险产品、投保理赔、组织保障等,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开发农业大灾保险产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具体经验。(素材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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