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3月30日,农业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并公布了第一批29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办法和目录自5月1日起施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采取登记制度,是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种子法》的重要变化之一。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共28种减少到5种,保留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其他多数纳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2017年农业部第1号令公布这个办法,标志着农作物品种管理向市场化方向迈进。
《办法》规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这个登记是强制性登记,不是自愿性登记。本次列入第一批目录的29种作物,包括农业部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原《种子法》确定的22种审定农作物和当前生产上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7种农作物。
农业部主管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制定、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和品种登记指南,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登记证书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农业部将品种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特征特性、品质、抗性、产量、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省份申请登记。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品种登记的,优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
《办法》还明确了登记申请者的主体责任、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测试试验机构的责任,特别强调了登记申请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要撤销品种登记,并按照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非主要农作物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贯彻“放管服”新理念的重要举措和促进育种创新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基础。
此次列入登记目录的大部分作物是之前由国家和省级审定的作物,由审定管理调整为登记管理后,不再设品种准入门槛,登记申请者只需要自行开展品种测试和试验,自行确定种植区域就可以登记推广,品种进入市场的权力完全交给申请者。品种登记制度与新品种保护制度相结合,并行使用,有利于促进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研发的投入,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假冒侵权,加快特色作物种业发展。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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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包括:7种粮食作物,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蚕豆、豌豆;4种油料作物,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2种糖料,甘蔗、甜菜;8种蔬菜,大白菜、结球甘蓝、黄瓜、番茄、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6种果树,苹果、柑橘、香蕉、梨、葡萄、桃;1种茶树,茶树;1种热带作物,橡胶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