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梁有豪在担任陵水黎族自治县扶贫办公室(下称陵水扶贫办)主任期间,通过暗箱操作,致使645万元的扶贫资金购买了大量的劣质化肥给农户使用。出售劣质化肥企业在大获其利的同时,先后向梁有豪送去好处费65万元以示感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梁有豪会面对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在化肥采购过程中暗箱操作 经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陵水扶贫办需要采购化肥发放给贫困农户种植使用。被告人梁有豪为使何某昭(另案处理)能够顺利中标,违反规定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化整为零,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使何某昭中标。 在梁有豪的暗箱操作下,三年期间,陵水扶贫办从何某昭处购买价值6450000元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在采购物资验收过程中,梁有豪未让工作人员按照要求检查何某昭所提供的化肥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仍对所采购的化肥予以验收并发放到农民手中。经查,陵水扶贫办所采购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包装袋上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电话、太平洋品牌均为虚假信息。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化肥系不合格产品。 让儿子代收贿赂65万元 何某昭为感谢梁有豪的关照,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梁有豪的授意下,多次送钱给梁有豪的儿子梁某。3年期间,梁某代其父亲梁有豪收受何某昭好处费共计650000元。 2013年底,省审计厅对陵水扶贫办采购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进行审计,因害怕被查,被告人梁有豪交代梁某将收受的好处费退还给何某昭。2014年春节前的某日,梁某将650000元退还给何某昭。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有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45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被告人梁有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梁有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有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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