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地区进入秋收季节,新一轮的土地流转又要开始了。为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国家制定了不少惠民措施,在土地流转中,不仅承包方有补贴,出让方也有补贴。
土地流转奖励归出让方
2015年12月,财政部发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13省份开展土地流转财政支持试点。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试点工作,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市县给予必要支持。试点在浙江、宁夏两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
根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各试点省份制定了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每个省、市的情况不太一样,但按国家标准,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并符合五项条件的,地方财政对土地流出方(农户)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土地流转规模小、操作不规范、流转土地粗放经营的,不予补助。
奖励条件如下:一是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二是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规定基准价,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对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规模流转,流转价格的确定应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或根据项目盈利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长远土地收益不降低。三是对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扶持。四是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操作规范、流转合同手续完备。五是当地政府重视土地流转工作,能够安排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用于对土地流转农户的奖励。
种粮补贴归承包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就是“谁种粮,补贴谁”。
另外,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自2015年起,各地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补贴种粮大户试点的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这笔资金重点补贴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即“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土地流转手续需健全
要申请补贴,签订流转合同是必要的手续。调查显示,当前土地流转普遍存在过程不规范、手续不健全等问题,或者是双方仅有口头协议,或是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条款不清、权责不明,不仅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也影响了补贴的正常申请。
在现实中,种粮补贴等归属常常引发纠纷,土地出让方往往将粮食补贴据为己有,或由于各种原因刁难承包方。
根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提是签好合同,才能避免纠纷。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流转双方签字盖章,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尤其要注意转出方、实际享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均应签字,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委托人签字。二是注明流转土地的名称、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等。三是约定流转期限、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是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约定各项惠农补贴由谁享有及该份土地相应义务由谁承担。五是约定流转土地的用途。六是约定违约责任,特别要对解除和修订合同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