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存)10月10日,国家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问题的重要文件——《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公布。为解读此文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当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介绍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关政策情况。 据介绍,《意见》明确了平稳有序地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七个具体途径: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为细化和明确其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作为附件,此次同时制订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针对此次债转股与90年代末的那次债转股有何不同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方式不同,二是环境不同。所谓方式不同,90年代末的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也就是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以政府为主确定。此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而是主要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管,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所以,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也是与上次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不同。另外,环境不同。这次债转股所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法治条件等方面,与上一次债转股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资本市场也更加成熟。 针对债转股企业的认定,连维良告诉与会者,文件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他说,债转股是针对困难的高负债企业,但这些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同时,文件还强调了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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