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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农资专营之流弊

网友投稿  2006-01-11  互联网

编者按 1985年以来,我国农资流通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但一直实施许可专营制。
  
  农资专营政策对经营农资的市场主体目前仍实行严格的准入规定,经营者仅限于农资公司、供销社、农业“三站”(即农技推广站、植保站、土肥站)和生产企业,个体户和私企没有农资经营资格。
  
  但真正的情况是,大多数供销社、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将农资经营权承包给了个人,而个体户又“挂牌”给其他人销售。一些具有专营资格的单位,根本就不经营农资,而是靠出让农资经营资格证收取“管理费”。农资专营在相当程度上保护了专营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造成其他市场主体难以进入,农资价格居高不下。
  
  而且,农资专营制度未能消除假冒伪劣现象,不少专营机构本身就在出售假劣农资。由于农资专营制度,其他经营者不能在公平的环境下参与市场竞争,农民难以买到称心如意的农资,他们强烈要求地方政府尽快取消农资经营许可。
  
  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及《行政许可法》在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农资经营逐渐对外资开放,国内农资流通体制也正面临着变革,地方政府仍执行农资经营前置审批制度是否违法,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如何在放开经营的同时规范农资市场,使之健康发展?主管部门该如何依法行政?12月25日,在南方农村报和广东法学会联合主办的“依法行政暨农资经营法律制度研讨会”上,来自省内法律界、省农业厅、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一批著名专家学者和部分农资经营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报今天刊登部分与会代表的发言,希望他们的真知灼见能够给农资经营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

  怎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省内一位农资经销商对农资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质疑

  “我是一名农资经销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部门为自己谋利,我们在经营中遭到许多不公平待遇。”我省一名农资经销商代表王先生(下称王老板,化名),是进入正式议题的第一个发言者。他开门见山,直入主题。
  
  王老板以切身体会向与会的专家讨教。他说,他所在的市工商局早已批准他的经营部名称,却要求他必须先到供销社办理经营许可证,之后才给他办理工商执照,而供销社却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各地农资经营者可以在农资市场上和供销社、农资公司、农技站公平竞争,它们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
  
  王老板对当地供销社行使政府机关权力的做法表示不可理解。“当地的供销社既当裁判者,又当运动员。自己本身是一个经营主体,却要求个体、民营经销商去它那办证,这是什么道理?”他质问道。
  
  据了解,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有关部门继续利用经营许可证制度创收的行为在全省仍然普遍存在。广东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郭女士称,这一类投诉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之一。
  
  令王老板更不可理解的是,国家虽然一再出台文件,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然而他并“没有感受到政策的优惠”,他说:“对外资,我们处劣势;对农村的小店,我们也处劣势!”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农药,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经营化肥。台湾兴农农资公司已在惠州、中山和江门等地开办了80多家连锁店,而且都办理了营业执照;然而王老板2004年租商铺至今,“虽然门市部都有统一标识,人员都经过专门的培训,且价格合理,但仍然办不到经营许可证”。
  
  王老板在广东联合了几大农资公司组建了中联农资公司,并在肇庆、惠州、番禺和清远等地成立经营部,公司成立后积极办理有关证照。王老板还说,他的公司“三证”齐备,销售国内外大厂家的知名产品,质量有保证。此外,公司还专门组建了农化服务队,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农民施肥、用药。但规范的经营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扶持,相反,因为花费更多的各种“办证”成本,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此外,王老板还提到:“办一个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要花2万多元,对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
  
  按照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国家对化学危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王老板说,他的公司是某市唯一主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但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至今没有办成。
    
  省农业厅土肥总站综合科科长曾思坚联系历史评议农资经营许可——
  供销系统无权发许可证

  我们应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评价农资经营许可。就肥料经营许可而言,1985年前,由供销社系统统一经营、重点供应,实行低价薄利政策;1985年后,化肥流通方式也逐步向市场经济模式迈进,出现过供销社系统专营、“一主两辅”(供销社为主,农业“三站”为辅)等几个阶段;1998-2004年,在“一主两辅”的基础上,允许肥料生产企业批发销售化肥。我国肥料经营许可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肥料供应紧张的背景下确定的。
  
  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出现了刚才农资经销商代表所说的问题。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行政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因此,供销系统无权发放经营许可证。
  
  国家和省文件也明确规定,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都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且不限制经营方式。台商农资公司可取得经营权,而本土企业却得不到,这是非常可笑的。
  
  我们所说的开放农资经营不等于不管,如开放经营后可采用市场准入制,但这种准入不等同于许可。
  
  省农业厅农药科副科长黄怡林谈农药经营制度——
  法律法规打架是根本原因

  农药经营制度是一个纠葛多年的问题,最初是由供销社专营,后来发展到农业“三站”经营。1996年,《广东省农药管理条例》提到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但没有规定由谁来管。1997年,国家颁布《农药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七大经营主体、四类必备条件。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上述文件先后被废止或修订,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被取消。
  
  去年以来,各地对取消这一制度出现不少争议。一些地方打电话向我们咨询,我们答复很明确:已经放开经营。但还是有不少问题,比如在监管上,许多地方只管大的不管小的,有的村里还有小店将农药与小食品、小百货一起摆放,这些小店安全隐患大,而且基本无人监管,甚至许多无证经营。
  
  我认为,存在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法律法规相互打架或者含糊不清。比如我国《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必须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其中就把许多低毒的农药都纳入。即使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那么实施的主体是谁?法律没有规定。
  
  另外,办这些证件确实成本过高,这就导致许多店根本不愿意或没钱去办。即使办了证之后,由哪个部门去进行监管?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农村地区,还存在执法基础性建设滞后的问题,监管比较困难。
  
  华南农大法律系主任陈亚平就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剖析农资经营制度——
  专营就是垄断

  行政许可是一种公权,一种政府权,说到底,就是公权和个人的关系,就是公共利益问题。
  
  《行政许可法》规范约束的是什么?农资经营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政府对经济的管制问题。
  
  实践中,行政许可存在范围不清、事项过多、设定权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监督不力、利用许可权力“寻租”等弊端。
  
  我认为专营就是垄断。
  
  许可是对原来政府限制的东西给予一种自由或权力,是对财产自由权的许可,对资格或经营权的许可。
  
  这些专营许可不仅关系国计民生和日常生活,也为“寻租”创造了机会。许可制具有垄断性,我们要打破这些垄断。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世忠指出——
  农资行业多头执法

  目前,农资行业多头执法、政出多门,存在“几个大盖帽管一个破草帽”的现象。
  
  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效果。
  
  农资经营市场执法难、执法乱的问题亟待解决。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陈建全分析农资专营存在的原因——
  “红头文件”大过法

  工商部门之所以认为农资专营制度仍然存在,就是停留在“红头文件”大过法的认识上,是依据国务院过去的文件(指国务院1988年68号文,该文件确立了农资专营制度),如今,这项条款与《行政许可法》第83条相抵触,理应废止,但由于国务院至今尚未颁布相关废止文件,工商部门不敢轻易否定。(余显茂 谭翊飞 实习生卢育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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