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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切实加强农资价格监管

网友投稿  2005-05-12  互联网

去年以来,由于受国际市场化肥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国内用肥需求增加和化肥生产成本上升等诸多因素影响,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持续上涨。为保证化肥等农资的生产供应,抑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运用价格和财税政策促进化肥生产。去年,仅尿素生产因享受各种价格和财税优惠政策,可降低生产成本每吨约150—160元,全国化肥生产总量的增长幅度是近10年来最高的年份。二是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控制化肥出口,加强运输协调,企业化肥库存有所增加,供应保障程度进一步好转。三是加强农资价格管理,开展农资价格检查,化肥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受到明显遏制。目前,国内市场主要品种化肥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农民种粮得到的收入大大高于生产性支出,农民得到了实惠。

    但是,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2005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难度加大。当前搞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稳定价格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工作任务仍很艰巨:一是部分化肥生产企业进一步增产难度加大。当前,煤、电、油、运仍处于总体偏紧状态,尤其是石油、煤炭、电力等能源、原材料价格还有上涨趋势,部分企业生产要素的组织困难加大,进一步提高化肥产量、稳定化肥价格难度较大。二是化肥流通企业收储经营化肥仍存在一些困难。主要是部分流通企业对今年春耕期间化肥价格走势把握不准,感到储备化肥风险较大,有后顾之忧;加之有些企业资金不足,以及运输有时也不及时等情况,部分流通企业增加化肥收储仍面临一些困难。三是一些地区还存在违反价格政策的问题。国家规定出厂指导价的大型氮肥企业,个别存在变相涨价的行为;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中小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有些地区制定的指导价水平偏高;流通经营环节批发、零售企业有的加价不合理;还存在个别乱涨价的行为等。

     一、深刻认识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工作的重要意义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业和农村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实惠。 但是我们必须充分看到今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难度比去年加大。从条件看,耕地面积扩大的潜力有限,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的潜力有限,单产提高的潜力有限,气候条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市场看,粮价继续上涨的空间也有限。因此,尽管去年我们在稳定农资价格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并且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今年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对这项工作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压力也加大。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是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要支出。稳定农资价格,既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粮食生产,也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切实采取措施,搞好农资生产和供应,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监管,保证农资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做到化肥价格在现有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去年以来,为控制化肥等农资价格上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农资生产、促进农资流通、保证农资供应、稳定农资价格的政策措施。大量的事实说明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增加了化肥等农资的生产,对进一步保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抑制市场价格的过快上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一些地区和企业反映的情况看,全面落实好国家确定的这些政策措施,还需要做更细致、更艰巨的工作。

    第一,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工业、农业、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国家确定的促进化肥产销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第二,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主对本地区制定的化肥出厂指导价格以及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措施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尿素等化肥出厂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要调整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要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核定进销差率、批零差价。化肥出厂指导价格水平过高的、流通环节经营差率过大的要降下来。

    第三,为切实做到春耕备耕期间化肥等农资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参照一些地区的做法,各地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是否采取最高零售限价的干预措施。

    三、切实组织好化肥生产,加强运输协调,充分发挥生产能力

    今年以来化肥生产继续增长,出口明显下降,库存有所增加。从总体情况看,春耕化肥供求总量是基本能够实现平衡的。2005年化肥需求预计比去年增长5.6%,产量预计比去年增长6.5%,产量增量将略大于需求增量。今年由于国家控制化肥出口,化肥净进口将增加。因此,今年国内供求总量是能够实现基本平衡的。春耕化肥供应保障程度将好于去年。从1—2月份情况看,我国化肥产量690万吨,同比增长8.8%;进口126万吨,增长9.7%;出口35万吨,下降15.2%。从主要肥种尿素看,预计春耕期间的需求量在2200万实物吨左右,产量在1800万实物吨左右,去年底全社会尿素结转库存约为500万实物吨,出口50万实物吨左右。春耕期间尿素供求总量也是能够实现平衡的。但是也应看到,扩大化肥生产,增加化肥供应的制约因素还有很多,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为了进一步扩大化肥生产、保证化肥供应,当前,要特别注意抓好以下两个工作环节:

    一是切实组织好化肥生产调度和运输协调。当前,煤电油运总体仍然偏紧,生产要素的组织困难加大。各级负责经济运行的部门和各生产企业,要抓住目前化肥生产所需主要能源、原材料稍有缓解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对煤、电、油、运的调度,加大对支持化肥生产的倾斜力度,克服各种困难,精心组织生产,最大限度地把化肥生产能力发挥出来,努力增加化肥市场资源的投放量。今年3月3日,铁道部发出了《关于做好化肥运输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运输部门对化肥运输和化肥用煤运输实行运力倾斜,优先安排运输计划。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化肥供求平衡情况,了解企业和农资部门化肥运输需求,及时帮助企业安排落实运输计划,做到不因运输问题而影响化肥生产和供应。

    二是认真落实化肥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我国尿素产量中65%是以煤为原料的,同时,煤炭又是尿素生产的燃料。鉴于当前煤炭价格上涨情况及对化肥生产和价格的影响,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对全国无烟块煤实行最高限价,以2005年1月底煤炭生产企业与化肥等生产经营企业双方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双方实际结算价格的,以煤炭生产企业1月底前实际销售的最高价格为最高限价,只许降低,不准提高;煤炭生产企业和化肥生产企业双方已签订无烟块煤购销合同并明确价格的,仍按原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各级经济运行及价格管理部门要引导煤炭生产企业和化肥生产企业以大局为重,严格执行国家对部分煤炭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不得因为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生产化肥。山西、贵州、宁夏、河南等无烟块煤主产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落实这项政策,核实当地有关煤炭生产企业无烟块煤的最高限价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临时干预措施、倒买倒卖、降低煤炭质量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中间环节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四、充分发挥流通环节的桥梁作用,保障农资市场供应   

    流通环节是连接农资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当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引导流通企业克服困难,努力增加采购和经营数量,充分发挥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的作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化肥流通的支持力度,保持化肥流通渠道的畅通。   

    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特别是针对部分流通企业对今年春耕储备化肥有后顾之忧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从去年底开始国家建立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这是保障春耕化肥供应的一条重要措施。化肥淡储实行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这项工作总体进展是比较顺利的,但与既定的目标和任务还有一定差距。现在,农业生产时间不等人,各级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储备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企业切实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承储企业要严格履行化肥淡储承储协议,未按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的,要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为帮助承储企业争取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发出《关于2004—2005年度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资金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高度重视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资金供应工作。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等做到凡符合信贷条件的承储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尽可能给予满足。总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淡季商业储备制度的落实,以使其在今年春耕期间发挥稳定市场、保障供应的重要作用。另据了解,安徽、浙江、福建、云南等省还结合本省情况建立了省级化肥储备,这些做法都很好,值得各地借鉴。   

    控制化肥出口也是增加国内可供资源总量,平抑国内化肥价格的一条重要措施。今年将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组织开展全国化肥等农资价格专项检查,派出督查组赴各地检查化肥价格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大力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了部分价格违法典型案件。为推动各地检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切实维护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价格稳定,3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价格检查力度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的通知》,对春耕期间全国化肥等农资价格检查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突出对化肥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的价格检查。一要加大对化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检查力度。通知已部署了分级检查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责任,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及采取价外加价、价外收费、一货两款、通过下属单位销售化肥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依法查处化肥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二要加大对化肥流通企业销售价格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流通环节检查方案,分片落实,责任到人,对化肥流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流通环节价格检查到位。各地可采取巡查、回访、提醒、告诫等多种方式,密切跟踪化肥市场价格动向,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组织经营者进行价格自律活动,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及时处理各种乱涨价行为。   

    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检查是落实国家化肥价格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稳定化肥价格的重要保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做好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价格检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抓紧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部署。要加大对化肥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查出来的乱涨价行为,一经核实,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检查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情况,以及组织开展农资价格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各地也要加大化肥价格督查力度,推动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舆论引导   

    当前保证化肥等农资供应,稳定春耕化肥等农资价格工作的难度较大,任务很重。各地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和生产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还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和意见,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在思想认识上,要克服畏难、厌战、松懈的情绪。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农资价格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建立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农资价格上涨速度过快、涨幅过大的苗头,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春耕期间要派出巡查组,深入田间地头,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农民家里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督促各地、市、县坚决落实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一系列农资价格政策。保证农资供应,稳定农资价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支持和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和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农业、财政、商务、供销等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市场监测,加强信息沟通,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早发现、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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