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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如何平衡“吃的安全”与“卖的顺利”?

网友投稿  2019-05-21  互联网

    每当一国爆发动物疫病或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国家的相应检验检疫措施都会有所反应。这类检验检疫措施基本上都属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措施)的范畴。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其成员使用SPS措施来防范因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给本国或者本地区带来风险。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措施不被滥用,世贸组织对各成员实施SPS措施予以一定规范。在此,笔者将简要介绍SPS措施的内容和实施规则。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措施)是什么

    SPS措施是指WTO成员采取的旨在保护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的措施(foodsafe?tyandanimalandplanthealthmeasures),可分为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三个大类。举例来说:规范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重金属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措施都是食品安全领域的SPS措施;因某种果蔬产品携带病虫害而禁止其进口,或需对果蔬产品进行某种杀菌处理等措施都是植物卫生领域SPS措施;因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而禁止进口相关肉类的措施则属于动物健康领域的SPS措施。

    WTO成员制定SPS措施需要满足哪些前提

    WTO允许其成员合理使用SPS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安全健康,让各国消费者“吃的安全”。而与此同时,某些国家或地区也可能利用这项措施作为手段,采取一些没有科学根据或者非必要的SPS措施来限制正常的农产品贸易。因而,为保证在“吃的安全”的同时让农民和出口企业把产品“卖的顺利”,世贸组织要求其成员在采取SPS措施时必须遵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该《协定》的初衷就是要规范SPS措施的实施条件和原则,力争把措施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到最小。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WTO成员制定SPS措施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必要原则,即成员所采取的措施应仅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二是科学原则,即采取的措施要基于科学原理,有科学证据支持。三是非歧视原则,即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缔约成员构成不合理的歧视对待,措施实施方式不得变相限制国际贸易。

    WTO各成员实施SPS措施还要遵守哪些原则

    各成员实施SPS还要遵循协调原则、风险评估与适度保护原则、透明度原则、等效性原则和区域化原则等。

    协调原则,即鼓励WTO各成员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本国或者本地区的SPS措施(在充分科学证据支持下,WTO也允许成员采取更高的安全标准)。

    风险分析与适度保护原则,即以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作为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的基础。

    透明度原则,即各成员实施的SPS措施应公开透明,如按照规定通报其实施和变更情况。

    等效性原则,该原则为各成员目前热议的内容之一。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如果出口成员能证明其SPS措施对消费者和动植物提供的保护与进口成员相应措施提供的保护达到同一水平,则进口方应认可出口方的措施与自身的“等效”并主动接受。举例来说,a国通常对某种水果采用热处理方式灭菌杀虫,而b国对该水果采取冷处理或者辐射方式,如果b国能证明自己的方式能够达到与热处理同样的灭菌杀虫效果,则a国认可b国措施与自己等效,接受其进口产品。在此之前,一些进口成员会苛刻地要求出口成员SPS措施与自己的完全相同,这对部分出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有时难以实现。等效性原则的推进落实对促进国际贸易无疑是很有利的。等效性认可可以是对单一措施的认可,对特定产品措施的认可,也可以是对出口方措施系统的认可。

    区域化原则,目前也受到WTO各成员普遍关注。成员可以在严格风险分析和科学依据基础上划定自身病虫害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而其贸易伙伴要在充分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认可这些区域。该原则的出发点是在某成员存在疫情时,通过实施防控措施,保证其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能继续开展国际贸易。由于该原则的落实可以减轻WTO成员因境内部分地区发生疫病而遭遇相关产品出口全部被禁的风险,所以对于那些国土面积大的WTO成员来说,区域化原则的推进就尤为重要。目前WTO的SPS委员会已制定了区域化的指导方针,明确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分别应怎样做,并配以应遵循的程序。

    如果读者想对具体WTO成员、具体产品、具体年份的SPS措施作进一步了解,可以通过WTO官网的I-TIP数据库查找。(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供稿)



http://farm.00-net.com/news/3/2019-05-21/102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