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月12日发布第5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该办法,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未按规定登记的企业,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