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官网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强调,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和广西。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历史上鼓励类企业包括煤炭,今年4月发改委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里的鼓励类也包含煤炭,本次财政部强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将另行发布,煤炭是否存在其中尚有不确定性。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