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保护台湾地区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激励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使用,促进两岸农林业发展,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2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向大陆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及相关事务,适用本规定。台湾地区的品种权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品种权及相关事务申请的,应当委托在大陆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品种权申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办理。
(简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