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马敏
化肥生产不规范管理再惹官司,近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家化肥营销企业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案件,并当庭宣判农业局撤消对企业的罚款。
化肥生产多头管理一直是广大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为头疼的问题,2009年3月20日,云南省宣威市农业局在检查中发现云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宣威经营部在宣威市环东路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用复混肥料。宣威市农业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给予经营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同时查封所经营的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通用复混肥70吨。对此,云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宣威经营部不服,并对宣威市农业局提起了行政起诉。
云南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宣威经营部代理律师吉龙华认为:第一,宣威市农业局所做处罚决定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宣威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是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修订),而该《办法》没有上位法的依据。1993年7月2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没有任何关于肥料登记方面的规定;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农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原告销售的通用复混肥料做登记或许可的规定。 农业部《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通过)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是一个常识,《立法法》(7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对肥料进行登记或实施许可的前提下,农业部《办法》自行创设的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被告宣威市农业局所做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首先,农业部《办法》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因为该法规定肥料的生产经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而不是依照农业部的规章实施登记或许可。其次,农业部《办法》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实施)。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无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部门规章仅仅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肥料要进行登记,《办法》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是应当撤销或废止的。原告销售的产品既然已经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说明已经纳入了国家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范围,而该产品既然已经获得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说明已经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质量,自然就可以生产和销售,被告以《办法》处罚一个获得生产许可和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是滥用职权的表现,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此,原告云南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宣威经营部负责人说,自宣威市农业局处罚、查封他们所销龙山复合肥后,原购买的农户纷纷退货,并要求赔偿,并一致认为该经销商在卖假货,对经销商和公司经营部的声誉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损失近20万元。因此,他希望确认被告2009年3月11日所作的宣农罚字(2009)第2号《宣威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同时确认被告对原告产品查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万元。
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最后宣威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对原告云南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宣威经营部的行政处罚,诉讼费用由宣威市农业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