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植物新品种权“免费午餐”的时代过去了,这也意味着培育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从山东省高院获悉,山东某种子公司因侵犯了河南某种子公司等三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一审被判赔偿后者经济损失10万元。山东省高院经过二审,依法维持了这一判决。
不久前,河南某种子公司等三原告将山东某种子公司、济阳某种子公司告上济南中院。原告称,他们拥有“郑单958”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而山东某种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外包装为 “鲁种99118”而实际为“郑单958”的玉米杂交种。他们还发现,被告济阳某种子公司正在销售该“鲁种99118”玉米杂交种。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种子公司销售的部分种子经鉴定与“郑单958”相同,侵犯了“郑单958”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令山东某种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于玉介绍说,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优良的植物新品种不断出现。许多植物新品种大量投入市场后,由于其育种技术容易被他人掌握,使得他人无偿繁育育种人培育的新品种,造成育种人的巨大付出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从2002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受理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案件起截至2007年底,山东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6件。据山东省农业厅科教处王芳介绍说,目前山东省已授权保护的品种累计推广面积1亿多亩,直接增加社会效益10亿多元,植物新品种权直接转让费突破亿元。
(吴允波阎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