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根据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公告,公布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上述五种农药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不再实行《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进出口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单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登记,领取《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在签发年度内使用有效。 (郭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