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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行业环保问题对策与建议

零零社区网友  2008-02-19  互联网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周学双

对于农药这样的重污染行业,必须由国家进行规划布局与宏观调控,不能任由市场无序发展。建议按照“企业总数大幅度削减、强化环保、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原则,针对农药行业现状,制定农药行业分阶段的发展规划,原则上应不再布设新的农药企业。

农药市场的总量有限,企业总数越多,规模就越小,环保的投入更少,市场必然被搅乱。因此,规范农药市场必须大幅度削减企业总数,强化环保监管。

建议:

根据调研,可以把目标确定为:10年内企业总数最终控制在50家以内,扶持几家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企业原药的最小规模不低于2万吨,环保标准按同类国际大型公司要求,鼓励高端产品出口。

农药行业环保成本所占比重较大,污染治理成本左右农药企业生死,因此必须从环境保护角度提高准入门槛,控制农药企业的无序发展。

农药企业设备投资少,一般几百万元就可以,几千万元就小具规模了。自2006年7月开始,农药行业核准门槛抬高,原药生产企业最低资本金不能低于3000万元,制剂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由于没有其他可具操作性的考核指标,这个门槛基本不具约束力。原药生产属于重污染,环保达标非常困难,但地方环保部门却能为企业出具环保符合要求的手续。环保应是决定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却没有具体指标。单靠目前这样的准入门槛,基本控制不住企业数目的快速增加。

建议:

现有企业———要进行环保审计或环境评估,对环境敏感区域,如位于水源地上游、地下水补给区、城区、城市主导上风向、居民区等的企业,关停并转;对没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运转、扰民、不达标的小企业,限期关停;对环保不符合要求的骨干企业,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措施,加大力度关掉一批没有实力治污的企业。

新建企业———鉴于农药污染治理难度较大、水污染严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等问题,现阶段原则上应禁止在内陆省份布设新的农药原药生产企业;新建或者新增产能必须具备一定规模、拥有多品种农药产品,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环保技术能力;原药与制剂企业必须进入专业化的化工类园区,该类园区应有能力供应农药生产中使用的环境风险大的原料,如氯气、氰化钠等,须配套各种危险废物焚烧装置、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并进行规划环评。

链接

2007年以来农药相关环保政策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08年2月1日起,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不再实行《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

2.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08年1月9日起,废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禁止5种高毒农药在国内的生产、流通,禁止5种高毒农药在国内以单独或与其他物质混合等形式的使用。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定有效出口合同的生产企业,限于履行合同,可继续生产至2008年12月31日,其生产、出口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法规执行。

3.农业部等出台6项农药新规定,分别是: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规定,自2007年12月12日起施行的农药名称的管理规定、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规定。

4.2007年5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

5.2007年3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设置原则、排放标准内容的设定要求及各类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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