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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失效专利不失为农药创新捷径

网友投稿  2008-01-18  互联网

中国是农药仿制生产大国,现正处于创制农药新品种的起步阶段,在期待中国成为农药创制大国的同时,充分利用失效农药专利,不失为中国农药企业扬长避短的良策。如何利用专利权灭失的农药品种是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和研发人员长期跟踪,并充分利用专利的地域和时间局限性。

充分利用失效农药专利

农药品种的专利保护与国内以仿制为主的农药工业密切相关。国内农药企业必须充分利用失效的农药专利。首先,利用失效的农药专利可以避开专利保护的“雷区”,使农药仿制免于侵权纠纷;其次,通过这些失效专利技术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农药品种的仿制或创新,从而达到低投入、高产出的效果。利用失效专利技术进行农药品种仿制,不仅可加快仿制速度,而且可以降低仿制难度。

如果某一农药品种没有中国专利,其确认和利用相对简单。只要该品种在国外申请了专利,该专利没有中国同族,或者该品种国外最早申请的专利公开之前又没有到中国申请专利,就能够确定该品种没有中国专利。没有中国专利自然在中国不受专利保护,可以在中国境内生产与销售 (有行政保护除外)。但对于出口企业而言,该品种产品出口到有专利保护国家仍是侵权的。

如果该农药品种申请了中国专利,想利用它则需要对其长期跟踪。关注其法律状态,在其专利权灭失之前或之后,及时作出应对策略。

此外,无论在国内或是国外有专利,专利权终究要灭失的。专利权灭失的农药品种开发比单纯的新品种开发花费少,风险低,而带来的价值大。所以,对于企业而言,追踪研发专利权灭失或即将到期的农药专利品种,不失为一种创新的捷径。

规避专利网络侵权风险

然而,某一农药品种化合物专利权的灭失,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马上享用“免费午餐”了。仿制企业需要对创制型农药企业的全球专利战略有所了解,要充分认识到化合物专利权届满之后仍需要小心应对,在该品种开发过程中避开其在方法、中间体、制剂和用途等各方面的专利,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侵权风险。

一般来说,创制型农药企业都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提出系列专利申请,构建起强大的专利网络。化合物申请专利路线大致如下:通式结构的基本化合物-化合物制备方法-结构相对具体的代表性化合物 (优选化合物)-化合物衍生物(例如盐、多晶型)-化合物中间体-农药组合物、制剂、用途。一个新品种的系统专利申请从第一个环节至最后一个环节,时间跨度可达十几年甚至更长。

专利网的构建能有效阻止仿制者过早仿制基本化合物并用衍生物替代专利化合物,起到专利壁垒的作用。同时,通过农药组合物和药物制剂的保护,使基本化合物获得延伸保护。

以日产化学新开发的杀菌剂品种amisulbrom为例。该品种目前申请了10项专利,包括:

1.WO99/21851,涉及通式化合物。同族专利包括中国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10月23日,授权专利公告号为CN1158278C。

2.JP-A-2001-187786,涉及中间体和制备方法。

3.WO03/53145,涉及混剂,包括与灭菌丹、乙膦铝、代森锰锌等的混剂。

4.WO03/82860,涉及制备方法。同族专利包括两项中国专利申请,CN1646522A和CN1896075A,其中一项已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公告号为CN1286832C。

5.JP-A-2004-2393,涉及晶体,特别是高熔点晶体。

6.JP-A-2005-112738,涉及晶体,特别是高熔点晶体。

7.JP-A-2005-119975,涉及制剂,为高熔点晶体的水悬浮剂。

8.WO2006/57354,为中间体和制备方法专利。

9.JP-A-2005-272310,涉及制剂。

10.WO2006/129510,涉及作物苗期的使用方法。

投资仿制产品应充分调研了解了农药创制型企业的专利战略,可使企业谨慎地作出投资决策,避免项目盲目投产;而撞上原创品种公司所构建的严密的专利网,则会触及专利“地雷”。因此,企业仿制产品上市前,应充分地检索和进行市场调研,确认可以避开专利链条上的其他有效专利(例如方法、中间体、制剂、用途等)。

仿制产品既可以采用失效的专利方法,也可以采用可以规避有效专利方法的新研发工艺。需要注意的是,仿制产品出口时,企业要了解该品种在进口国家或地区是否存在专利保护,以及该品种在出口地是否有专利延长保护政策。



http://farm.00-net.com/news/2/2008-01-18/3059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