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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民权益

零零社区网友  2008-01-11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12月12日发布第945号公告,内容如下:

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两部委已公布一批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本栏目将陆续刊登———编者),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http://farm.00-net.com/news/2/2008-01-11/3057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