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GB 18382-2001中明确规定,像氮肥、磷肥、钾肥这样的单一肥料,分别标明N、P2O5、K2O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即可,且作为总养分。若加入中、微量元素,允许中、微量元素以单质形式分别标出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或(和)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的不得标明。同时,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识应以配合式:按N-P2O5-K2O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若加入中、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
———“含锌氮肥(新型尿素)N-Zn·SO346.3% (N-Zn·SO3)(0.25-0.213)”标识犯了两个错误,一:Zn和S不能计入总养分,且要以单质标出,二:单一养分,也即总养分N含量仅有25%,不能称之为“尿素”。《尿素》国家标准GB2440-2001中明确规定,农业用尿素合格品总氮含量必须要≥46.0%。即N含量≤46%的氮肥,仅能标识为“氮肥”,不能称之为“尿素”。所有含氮仅有25%~ 30%,加中微量元素总养分达到46%的氮肥,包装袋上显示“尿素”,都属于打擦边球,包装不规范,产品可能不合格。另像图中“尿铵”,标识:氮≥30%,钙≥6%,镁≥0.05%,硼≥0.05%,锌≥0.05%,中量元素镁含量≥0.05%,已经低于2%,不得标出。所谓的“晒肥”其实是一种氮肥,包装不合理之处在于:一、应该叫“氮肥”,具有防晒功能,二、中量元素S和Mg应跟主养分N分开标识。
———复混肥料,是在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复合肥料,是复混肥的一种,是氮、磷、钾三种养分,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当前《复混肥料》国家标准有GB 15063-2001和《复混肥料》国家标准GB 15063-2009两套标准,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做了升级,2011年6月30日之后,市场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外包装禁止标注GB 15063-2001。像上图所示,即使该复合肥仅是氮磷两元复合肥,标识仍需以N-P2O5-K2O的配合式标出,对应K2O含量位置以“0”来补充,但不能不标。配合式要么以“N-P2O5-K2O”表示,要么以汉字“氮-磷-钾”表示,但不能以“N-P-K”表示。复混肥包装袋上可以标出的只有“N-P2O5-K2O”或“氮-磷-钾”,即使加入了中、微量元素,也不允许标出。
———有些掺混肥料、缓释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的包装袋上执行的仍旧是复混肥的国家标准GB 15063-2001或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执行的是国家标准GB 21633-2008;《缓释肥料》执行的是国家标准GB/T 23348-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执行的是国家标准GB 18877-2002;《有机肥料》执行的是农业行业标准NY 525-2002。因此,每种类型的肥料,都要分别标注各自的标准,消费者可以核对标准,以此来判断肥料的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