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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厅:经营煤炭有新规

网友投稿  2010-09-28  互联网

本报讯9月25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的“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山西省从事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

据了解,山西省属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省监管局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含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经山西省批准的拟从事煤炭经销的贸易类企业,可申请铁路、公路、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可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

通知要求,煤炭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煤炭铁路经销贸易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煤炭公路经销贸易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储售煤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20万吨;通过公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10万吨。通过储售煤场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5万吨。煤炭经营企业在一年之内不开展经营活动的,视同煤炭经营业务终止,依法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连续三年达不到经营规模要求的,不予延续煤炭经营资格。

(刘刚张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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