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行
上周末,媒体报道了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和猜想。甚至有人认为本来国发〔2009〕31号文已昭告,农资流通全部放开,现在又提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会不会政策又在走回头路?笔者认为,这正是落实31号文件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就是农资流通体制改革重在提高效率、搞活放小,同时兼顾大企业的转型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1号文件是在国内肥料市场供应普遍过剩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是对1998年《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的深化和发展。十年两点一线的政策导向进一步清晰了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脉络:由国控专营,到一主两辅,再到有管理的完全放开,这也契合和顺应了中国化肥由供不应求到供求平衡,再到供过于求的市场变迁。化肥流通新政既顺应了化肥市场由计划经济的垄断经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自然过渡,又对当前的化肥市场现状进行了制度化的明确和规范。
随着化肥市场的完全放开,化肥产品也完成了由特殊商品向一般性商品的回归。化肥产品的经营者,也由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经营的特殊群体,向一般性工商从业者群体回归。
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走到今天,在化肥流通领域已经形成了三类经营主体:一是以中化和中农为代表的国有大型化肥经营企业,他们源起于化肥的进口和批发业务,乘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东风,逐步向上游化肥制造和下游化肥基层销售网络延伸和扩张,已经成为化肥流通的重要渠道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二是以中石油和云天化为代表的大型化肥生产企业,他们依托化肥资源和化肥制造,在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化肥经营网络,在化肥批发和二、三级分销网络上,已经成为稳定化肥市场供应和稳定化肥市场价格的重要力量;三是数以万计的基层化肥经营群体,他们依托离化肥消费主体广大农民最近、最了解农民对化肥需求的优势,利用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所赋予的对放开化肥经营的权力,不断改进服务和降低基层经营成本,已经成为大型化肥经营企业和大型化肥制造企业对化肥销售终端的依靠力量。在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三类化肥经营主体,既依靠各自优势发展了自我,又互为依托和竞争伙伴,共同铸就了中国特色的化肥市场经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