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达国家多方扶持农机合作社发展
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均具有较高的农业装备水平和机械化作业水平。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每个农业工人拥有的机械设备价值达1.5万美元,比制造业工人拥有的机械装备高22%;加拿大平均每个牧业劳动力拥有8万加元的机械设备;法国和德国每个农业工人拥有的固定资本在2000美元以上。先进的农业装备和农业机械化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产品随着技术的不断改革更加多样化,性能更可靠。高新技术、精准农业技术在农业机械中广泛应用,使农业机械向高度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高生产率方向发展。
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美国的农业立法比较完备,在农业法中对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教育、科研、推广、产品质量鉴定等方面都做了相应规定。德国主要通过制定《农机法》要求农机制造厂商必须保证本厂农机产品有充足的零部件供应和农民操作安全。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农业复兴法》、《土地改良法》、《农地法》等法规和政策。在政策体系上,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在农业机械购置方面都实行了补贴支持政策。韩国在推进农机化的关键时期,对具一定规模的农协、农地改良组合等机械化营农团购置农机实行“补助40%、贷款60%”的全额支援办法。而日本侧重于对购用高效农机实行补贴。德国侧重于对农民用的柴油实施23%~50%的价格补贴。美国支持农机的政策主要表现为信贷和税收政策。
扶持多元化农机合作组织发展
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系统、私人服务系统和农民自己联合组织起来的合作服务系统。农业机械合作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4类:第一类是以法国居马、德国的“农机环”和韩国的机械化营农团为典型代表的纯属民间性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第二类是与政府联系紧密,政府给予补贴,协助政府制定或执行有关政策,带有明显中央性质的组织形式,如日本的农协、农业机械化协会、全国农业机械商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业机械工业会;第三类是纯以营利为目标的公司和企业,美国和德国的农业机械租赁公司、经销商等是典型代表;第四类是纯属政府机构和组织性质的组织形式,如日本的肥料机械处(课)、地方农政局,美国农业部。
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农业机械合作组织一般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通过合同形式规定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组织一般至少由5人组成,成员必须是农业生产者,组织属于完全自治,成员必须向组织交纳一定费用。每个组织对产权、服务范围、资金筹集均有相应规定,并制定详细的机械使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下属分支机构调整和解散条款等。
发达国家的农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一般小于8%,大多低于5%,农业劳动生产率很高,对现代农业装备具有强烈的需求,农机社会化服务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了组织保障。何红卫译自中国农机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