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商品兔时,挑毛病的合同,不合法 经常看到一些兔场在与放养户而签订回收合同时,写到:“商品兔的体型要匀称,皮毛要平整……。”孰不知,这种回收合同有相当大的水份,不直观,十分抽象!啥叫“体型匀称,皮毛平整?”没法确定。这样的回收合同,在回收时,完全可以“不匀称,不平整”而挑挑拣拣或拖着时间延不全部、不及时回收! 因此,签订商品兔的回收合同必须公正透明!必须注明“不挑质量,够5.5市斤全部回收”。不这样签订或不这样回收,这样的合同就属于欺诈性,这样的回收合同,卖种兔有很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打起官司来,势必卖种兔的胜诉养殖户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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