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蛇类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不少人在利益的直接驱动下,干起专业捕蛇的营生,以此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严厉打击取缔,坚决制止这种破坏性、掠夺性的不法行为。以此来减少野生蛇类自然群体数量的急剧下降,以防引起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造成祸及子孙后代的更大损失。所以,应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在短时间内尽快促使蛇类种群复壮和扩大,恢复人类所必需的生态平衡。同时,还应当提出“保护好蛇类,就是保护好我们人类自己”这样的公益口号。如何保护好蛇类,那就成了现在的当务之急。因此,我们必须做到:
⑴ 人类在利用及开发蛇类产品的前提下,必须大力开展人工养蛇事业,而不能纯粹依靠捕捉野生蛇类来维持现状,唯一的出路就是积极开展人工养殖,这也是一件功在当今、造福后代子孙的“大善事”。
⑵ 不能以“活取蛇毒”为名进行活捕“差放”。因为一次性的过量采毒会损伤毒蛇的毒腺组织细胞,由此造成设口腔感染,牙齿松动脱落,引发严重的口腔炎症,致使蛇因吃不进食物而造成体质急剧下降,最终导致死亡。还有的将蛇剖腹取胆后又将腹膜缝合,以此充当好蛇放生来蒙骗执法部门,一旦发生这种不道德行为应坚决予以禁止,杜绝再次发生。
⑶ 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捕蛇手续后,职能部门的后期监督工作必须立即跟上,以免发生严重的超计划猎捕现象。在野外捕捉时,若发现孕蛇和幼蛇禁止捕捉,正在发情交配的蛇也在进步支列。只有这样,才能蓄养蛇类资源,保证蛇类资源的繁衍茂盛,好为人类持续利用。
⑷ 杜绝以养蛇为幌子,实为野生的“储备库”和“中转库”模式。大干以捕蛇、收蛇为主的营生,达到谋取暴利为目的的不法行为。有关部门一经发现和核实后立即做出反应,快速采取相应措施,坚决取缔和制止这种披着合法外衣、专钻法律空子的不法行为,不给不法之徒留有一丝余地。
⑸ 在捕捉上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对蛇类种群数量严重下降的地区要实行封闭性保护,严格划定禁捕范围。待经过几个繁殖期后,能准确确定蛇类总量相对过剩时,才可以得到准许权,方能有计划、有种类地限量捕捉。
⑹ 积极开展蛇类的人工饲养繁殖工作,建立养蛇场和仿野生的生态蛇园(经过申请和批准)提倡建立种蛇养殖中心和养殖示范基地,便于周边县市的养殖户引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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